This is Tianjin Bozhuan Law Firm, welcome to our official website!

022-59189901;(+86)13920701735

Your current location: Home - Business area - 合同纠纷

BUSINESS AREA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Author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Time :2018-12-07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生产混凝土外加剂产品的生产型企业,B公司系混凝土搅拌站,C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向B公司提供混凝土外加剂,B公司向C公司提供混凝土。截止2016年8月6日,B公司累计共欠A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同时C公司欠B公司货款逾300万元。三方就欠款事宜达成协议,由C公司给A公司提供房产若干套用以抵偿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三方就房屋的具体门牌号、面积、单价及交房时间做出了明确约定。后因C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该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后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我所宋利华律师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此案。被告答辩称,三方签订房屋抵顶视为其债务已经转移给C公司,A、B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不同意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此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胜诉,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律师说法


A、B公司双方的供货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全面的履行。A、B、C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抵顶协议该协议属以物抵债协议,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约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法律行为。此种行为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清偿行为尚不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原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至原告起诉时止,抵顶房屋仍未交付,亦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且根据C公司的经营状况,面临该合同无法实现的可能。故A公司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作者:宋利华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员。其承办的案件在《天津都市报道60分》《天津日报》、《每日新报》、《今晚报》、《城市快报》、《天津工人报》、《天津政法报》上均有相关报道。多次受邀天津广播电台、滨海广播、交通电台等节目为听众普法。多次受邀参加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红十字会、天津市和平区妇联、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等大型公益普法宣传活动。


顾问单位:天津市河北区综合执法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型国企、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天津市顺远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煜兴工程有限公司及高端私人常年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5022429069


Return
Copyright 2018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7007323号-1

attorneywon@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