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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作者: 时间:2018-12-28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本文以一交通事故案为例详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晟港汽车维修中心口时,遇孙某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鲁P×××××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红色安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津淄公路以速度约为46km/h由东向西行驶,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对行车道,与鲁P×××××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红色安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侧相撞,造成崔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P×××××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聊城中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受害人崔某的父母(均为农业户口)均不满60周岁,仅有崔某一子,未婚,崔某的父母为被扶养人,经鉴定机构鉴定崔某父母均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律师解析


上述案件中,崔某父母因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以70%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较为适宜,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应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4739元/年×20年×70%=294780(崔某父),14739元/年×20年×70%=294780(崔某母),因年赔偿总额超出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应为14739元/年×20年=294780元。


在实践中,因为一个被扶养人往往并不只有一个扶养人,而受害人往往只负担被扶养人的一部分生活费,所以,赔偿义务人也只是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扶养费。比如说,未成年人的抚养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父亲和母亲,如果一方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则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只是死者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的抚养费。当然,一个扶养人往往并不只有一个被抚养人,比如死者的两个孩子,或者是除孩子之外还有需要扶养的父母或其他在其死亡之前确实由其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在这种被扶养人有多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作者:朱禾,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学学士,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交通事务部部长,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财产保险合同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其经办的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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