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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一文读懂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 时间:2018-12-2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今天博专普法栏目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得到哪些赔偿及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 。



项目

公式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且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级别护理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不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20年

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75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5年

死亡赔偿金

死亡人不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死亡人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抚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的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情节等+损害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过错及程度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依据


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作者:朱禾,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学学士,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交通事务部部长,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财产保险合同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其经办的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咨询电话:1365207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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