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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团队

王荣贵律师

  王荣贵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合同业务部部长,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在大学期间便以417分的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王荣贵律师正规法学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条文运用能力较强,对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具有较高造诣,刑事法律和行政法综合素质较高,具有独到的法律思维方式,擅于抓住纷繁复杂法律关系的关键切入点。

  王荣贵律师执业至今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以百计,多起案件曾在《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城市快报》、《今晚报》、《天津工人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王荣贵律师多次做客天津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律帮帮团》栏目,以案说法,为广大听众朋友解惑答疑,并曾受天津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邀请为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授课。王荣贵律师长期参加天津市总工会、静海区总工会法律服务活动,深受广大职工和企业欢迎和认可。

  王荣贵律师有着颇为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策划多种诉讼方案以及非诉方案供委托人选择,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执业理念:志在帮助委托人实现法律对公民的承诺,有一线希望便付出百倍努力。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公司商事业务、侵权业务、房地产和工程业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

成功案例(因篇幅原因,仅选取部分经典案例):

一、合同业务

1、原告苗某与被告北京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移民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双方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服务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公证证据保全方式保全被告公司官网宣传确定双方合同目的,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服务费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本案在)

2、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通过行使管辖权异议和保全异议等程序权利,迫使原告主动提出和解并撤诉。

3、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庭前通过行使管辖权异议权利,迫使原告主动撤诉放弃对被告的起诉。

4、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通过提起反诉,迫使原告主动与被告调解。

5、原告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双方供货合同约定不合理扣款且对账单经原告确认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应得货款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6、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双方事实履行与合同约定有冲突情况下,作为原告主张事实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主张委托报酬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二、公司商事业务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充分举证证明原告系公司实际出资者、实际经营管理者、实际利润享受者,最终确认原告股东资格

三、侵权业务

1、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被告王某某,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下,律师主张该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并未尽到提示义务,从而不能对作为投标人的被告王某某发生效力,法院判决免责条款对投标人被告王某不生效,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被告减少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2、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原告已满退休年龄,且非城镇户口的情况下,主张误工费和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均得到支持。

3、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二审关于认定再审申请人挂床治疗行为事实错误,最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四、劳动争议

1、再审申请人阎某与被申请人某开关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被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已经收到的情况下,以确实未收到解除通知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高院再审提审审理,最终双方调解,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2、仲裁申请人武某与被申请人某压缩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代理申请人,在公司经营地址跨省转移双方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更且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情况下,公司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建议申请人武某先发制人以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3、仲裁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以外,律师代理申请人主张营养费和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定残前工资待遇,均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

五、房地产和工程业务

1、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原告王某挂靠的单位下落不明不能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原告直接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主张工程款,得到法院的认可,被告公司主动将全部工程款一次性给清。

2、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放军某医院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被告按照某军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取过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律师主张应当适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判断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将多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3、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在确因被告个人原因贷款不能审批且不能按照约定补齐房款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总房款百分之十即20万元违约金,律师代理被告提出鉴于房地产市场价值明显上涨,原告开发商没有实际损失发生,根据损益相抵原则,被告只同意原告扣除2万元定金作为赔偿,最终原告同意被告意见,双方和解解除合同。

4、原告谢某与被告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律师代理原告,被告作为卖方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以涨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立案后及时通过财产保全方式查封涉案房产登记档案,限制转移,诉讼中积极准备房款,做好贷款不能审批准备,扫除一切履行障碍,最终双方调解被告同意协助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卖方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以涨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律师代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上涨差价损失,并列明被告的种种过错和违约之处,最终法院支持房屋差价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6、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差价损失,律师代理作为卖方的被告陈某,律师提出被告陈某过错程度较轻抗辩,最终法院判决仅支持赔偿差价的百分之五十。

7、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物权确认纠纷,律师代理原告,在王某实际出资购买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经过两次转移登记到张某处的情况下,律师紧紧抓住两次转移的受让方均系恶意并积极举证,无法按照善意取得获得物权,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产权利为原告王某,房子失而复得。

七、行政诉讼

1、原告岳某与被告天津市车辆管理所行政许可行政争议,被告车管所强制注销原告合法号牌,在我市实行小客车调控情况下,导致原告不能产生更新指标,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被告车管所注销原告车牌违法,最终被告车管所主动恢复原告车牌。

2、原告某汽车运输队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公路管理局行政扣押争议,被告违法强制扣押原告车辆,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被告扣押车辆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车辆。

3、原告高某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行政扣押争议,被告在高速公路擅自拦截正常行驶的原告车辆并进行扣押,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无高速公路拦车扣车权限,扣车违法,最终被告主动放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省宁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争议,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持续存在严重影响原告居住利益,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在被告抗辩已经采取处罚并执行的情况下,律师主张已经处罚并执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后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并未处理,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5、原告高某、高某某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古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争议,被告以已经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为由抗辩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被告因在下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后相当长的合理期限内并未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违法建设仍然存在,在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经律师坚持努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6、原告王某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受理行政争议,原告王某系某公司违法分包的包工头招用,被告以原告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受理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并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7、原告孙某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受理行政争议,原告孙某之子系受将车辆挂靠在某公司的个人招用,被告以被告以原告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受理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并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八、刑事辩护

刘某故意伤害案,经律师积极辩护,法院判决李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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