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官网!提供天津执行律师,天津工伤律师,天津股票索赔律师资讯

022-59189901;13389068128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博专快讯 - 律师普法

博专快讯

博专普法 || 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违法需担责

作者:于倩 时间:2024-01-16

博专普法   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违法需担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利用网络犯罪或是不正当使用网络引发的犯罪现象愈发严重。本文通过列举一些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引导读者正确使用网络。

1、网络谣言

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网络诽谤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网络侮辱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

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网络诈骗

利用网络以办理贷款、冒充他人身份、发布虚假招聘、征婚交友信息、诱导参与赌博、捏造网购问题、投放虚假广告等方式欺骗,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返回
Copyright 2018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7007323号-1

songlawyer828@163.com